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招募、注册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志愿者定义
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区公益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在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登记注册、接受管理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爱心人士。
二、志愿者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至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
(二)具备参加社区公益事业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三、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了解基金会的相关工作政策。
2.参加基金会提供的与公益活动相关的培训。
3.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4.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5.获取志愿服务鉴定的权利。
6.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遵守基金会各项工作制度,按照基金会的安排和规定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2.服从安排、调配,确保承诺的服务时间。
3.遵守相关工作的保密制度。
4.因特殊原因提前退出志愿工作岗位的,需提前三天向所服务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离岗。
5.自觉维护基金会的良好声誉,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或基金会名义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6.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日常管理
(一)招募和退出
1.志愿者招募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2.办公室发布招募信息后,申请人需填写《志愿服务承诺书》。审核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
3.志愿者因故不能继续服务工作,应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
4.基金会因故中止志愿服务,应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
(二)申请
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用人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负责协调志愿者到岗。
(三)培训考勤、鉴定
1.各部门负责对所使用志愿者进行岗位培训、日常考勤等管理工作。
2.办公室根据志愿者的实际表现,参照志愿者所在部门考核意见,为其出具“志愿者服务鉴定”。
3.志愿者在基金会工作15天以上,方可获取“志愿者服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