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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贯彻〈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印稿)20130617
发布时间:2013-12-05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沪残联〔2013〕77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贯彻〈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卫生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为加强本市《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管理,规范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根据《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2009〕37号)、《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残联发〔2011〕8号)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联合制定了《上海市贯彻〈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
20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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